常見問題
答:
辦理房屋或土地租賃契約公證,原則上需準備以下文件(均需提示正本):
- 房屋或土地所有權證明
(如建物所有權狀、第一類謄本、土地謄本及地籍圖等) - 課稅相關文件
(如房屋稅單或房屋課稅現值證明) - 租金給付資料
(如銀行帳戶或存摺影本) - 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
(自然人為身分證,公司需提供公司登記事項資料) - 到場人之證件及印章
若文件不齊或內容不符,可能影響公證辦理。
可以,由代理人申請時,需提出合法授權文件,並依不同身分準備以下資料:
- 公司授權:
授權書(加蓋公司大小章)
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文件
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
- 個人授權:
授權書(加蓋印鑑章)
印鑑證明(通常需3個月內)
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
公證人會審查代理權是否有效,若不符合規定,將無法受理。
答:
申請公認證時,請求人或代理人應注意:
- 應據實陳述申請內容
- 提供與案件相關之合法有效文件
- 所有文件需提示正本供查驗
- 不得提供不實或不完整資料
若資料不實或不符法定要件,可能導致:
- 公證不成立
- 或依法律規定不生公證效力
辦理公證案件時,公證人會依據法律規定審查:
當事人身分與資格
文件內容是否合法有效
是否符合公證成立要件
若不符合法定條件,公證人依法不得辦理。
詳細內容建議參考法院官方說明:
答:
一般辦理公認證案件時,須由請求人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,供公證人審核確認。
包含:
- 身分真實性確認
- 文件合法性
- 請求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
法院官方說明(台中地方法院公證處)
https://tcd.judicial.gov.tw/tw/cp-2799-101409-3b1e5-051.html
答:
認證案件主要針對文件真實性進行確認,辦理時需注意:
文件內容須明確完整
當事人須親自到場或依法授權
文件不得有違法或不實情形
認證僅確認文件形式與真實性,不代表內容一定具法律效力。
詳細說明請參考法院官方資料:
近年來因社會結構快速變遷,人際關係日趨複雜,權利義務之糾紛層出不窮,為確保私權、預防訴訟,民眾得請求公證人就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,或就涉及私權之文書請求認證。
所謂「公證」,是指公證人針對法律行為(例如:買賣、租賃、贈與等)或私權事實(例如:房屋漏水、網頁內容等)作成公證書,證明該行為之作成或事實之存在。所謂「認證」,是指公證人針對文書(例如:戶籍謄本等公文書、委任書等私文書、翻譯本、繕影本)作成認證書,證明該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。
公證的好處包含保障人民的私權,避免糾紛,並減少訴訟之發生,民眾如能對於涉及權利義務之事項預先辦理公證,該事件即具有堅強之證明力,針對給付金錢或租期屆滿返還租賃物等事項,有強制執行力,且公證人亦會為民眾保管相關文書,達到證據保存之功能。
我國公證人分為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,兩者公證之效力、收費均相同。法院公證人均設於各地方法院公證處,各法院公證處位置及辦公時間得參考各地方法院網站;民間公證人之聯絡電話、地址等,得參考民間公證人名冊系統。
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應懸掛載明事務所名稱之標誌,事務所名稱並應為「OOOO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XXX(聯合)事務所」(XXX為公證人姓名),並有識別圖樣。且如為合法之民間公證人,得於民間公證人名冊系統查詢該公證人之資訊。
公證費用均為法定,應依公證法所規定之「公證費用標準表」收取。不論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,均應依此標準表為費用收取。
可以辦公證或認證的事件
公證範圍甚廣,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,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。依據公證法規定,下列各項法律行為,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
一、關於買賣、贈與、租賃、僱傭、承攬、出版、委任、合夥、經理人或代辦商、居間、行紀、寄託、倉庫、運送營業、承攬運送、和解、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的契約行為。
二、關於所有權、地上權、抵押權、質權、典權、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、設定、喪失或變更等行為。
三、關於訂婚、解除婚約、認領、監護、意定監護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。收養契約、結婚書面及離婚書面則可辦理公證,雖可辦理公證,但現行法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,結婚、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,均已不適合再辦理。
四、關於訂立遺囑、撤銷遺囑,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。但如欲拋棄繼承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,不是向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。
五、關於公司、票據、海商、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。
六、解除、撤銷、催告、更正或補充,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。
七、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,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:
(一)關於不當得利、無因管理、侵權行為、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。
(二)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、無主物之先占、遺失物之拾得、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。
(三)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。
(四)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。